遂宁市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21日遂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经常化、具体化和规范化,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除了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外,还应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二条 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主要是听取选举单位以及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 第三条 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接待日活动、接受询问、述职等方式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可以通过电子信箱、电话等多种形式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联系群众,可由代表所在代表小组召集,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选区或者代表工作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召集。代表联系群众时,涉及的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人大代表应当广泛联系群众,每年至少走访一次选民,开展一次接待活动,提出一件可行建议,反映一个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六条 人大代表在与群众联系中,了解到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要求及具体困难问题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亦应努力作好解释、疏导工作。也可将群众意见形成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做好有关协调、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于代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和其他相关的服务保障。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应建立相应的保证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遂宁东方体育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