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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立法,突出关键“五条” ——《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侧记
时间:2022-12-02 12:27:12   来源:
 

    2022年12月2日,《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四川首部设区市制定的农贸市场管理地方法规,条例立法突出了关键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建立管理协调机制

  “农贸市场涉及的部门众多,长期以来,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监管,不同部门隔三差五来检查,影响市场正常经营。”调研中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建议明确统一的牵头部门。”立法调研中,射洪市太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说。

  “立法应明确牵头部门,不能由县市区指定,同时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射洪东方体育负责人提出建议。

  “农贸市场管理立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解决管理协调机制不顺和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东方体育副主任付勇表示。

  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

  条例同时对涉及农贸市场管理的几个主要部门,如商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具有相关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其职责在第三章经营与管理中,针对具体的监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为处理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条条”与“块块”的关系,落实基层属地责任,条例对相关上位法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总则第七条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贸市场管理的三个方面的职责,即: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这三个方面均有较强的操作性。

  为发挥好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作用,规范各个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决定建立对农贸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农贸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联合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条,突出规划建设

  据调查,遂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大多建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如船山区油房街市场、铁货街市场、卫星桥市场等,由于年代久远,市场规划设计、场内设施设备十分落后,长期“临时”市场较多,部分市场由于长期无人运营维护,市场及周边长期存在占道经营、污水横流、臭气四溢等现象,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农贸市场硬件设施不改善,服务管理水平也很难提高。”部分市场开办者在立法调研中表示。

  “市场的硬件设施应到位,不能轻易改变功能、随意关闭。政府对市场改造应给予适当补贴。”安居区商务局负责人提出建议。

  “应按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规划市场,对既有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明确改造标准,给予补贴。”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建议。

  根据立法调研中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条例在总则第四条明确了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即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强化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功能。按照这个原则,条例第二章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规范。一是要求商务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新城建设和城市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同时要求市商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建设规范。二是要求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三是鼓励现有农贸市场按照中省市农贸市场等级(星级)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营业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目前,我市正在筹备农贸市场改造相关工作,力争通过一至二年的努力,使我市农贸市场基础设施上新台阶。

  第三条,解决“脏乱差”这个老大难问题

  曾几何时,遂宁中心城区市民对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苦不堪言。

  “哎呀,你看这些杀鱼的摊摊嘛,污水流得到处都是”“夏天市场里面那些卖小龙虾的,把虾头剥了就堆在那里,太阳一晒臭气熏天”立法调研中,一些市民强烈反映。

  “多数农贸市场均存在脏乱差现象,升级改造难度较大。”射洪市商务经合局负责人说。

  “农贸市场管理立法一定要解决脏乱差问题,推动建设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农贸市场”东方体育副主任付勇表示。

  为此,条例提出了两项针对性措施:一是以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为重点,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方面,要求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定期检查市场内是否存在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要求市场开办者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容貌美观和环境卫生整洁,场内经营者应当保持卫生整洁,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有关指导监督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在明确食品安全责任方面,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有关规定写入。要求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突出了地方特色。

  第四条,重视公共安全

  “你看市场里面这些电线到处乱牵起,万一掉一根下来,好危险哦。”立法调研中,一些市民反映。

  “市场内占用消防通道,电线私拉乱接,违章搭建雨篷和遮阳篷,这些不良现象要解决”射洪市太和街道办负责人建议。

  “立法要明确市场内用气安全、用电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等,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湖北十堰农贸市场的燃气爆炸事故。”东方体育副主任罗孝廉在立法调研中表示。

  为此,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细化明确了农贸市场各个主体的公共安全责任,包括:市场开办者定期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住建部门检查建(构)筑物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状况,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等。

  同时,疫情防控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在立法中受到广泛关注。

  “立法应当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疫情防控责任”船山区介福路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建议。

  “疫情防控增加了人员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射洪市一农贸市场开办者在调研中表示。

  根据立法调研意见,以及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指导监督。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机构对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风险排查,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等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辖区疫情防控管理,做好农贸市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条,规范活禽屠宰

  “农贸市场要关心群众对活禽的需求,实行活禽定点屠宰,射洪城区城南城西都应该设置屠宰点。”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说。

  “农贸市场活禽屠宰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射洪市人大财经委负责人提出建议。

  “农贸市场活禽屠宰应规范,禁止屠宰的区域应严格执法到位”。射洪东方体育负责人说。

  “要通过立法解决农贸市场活禽屠宰、污水排放等问题,做到便民利民。”东方体育副主任罗孝廉表示。

  “农贸市场活禽屠宰,老百姓有需求,立法要坚持疏堵结合,处理好方便群众与环境保护、动物疫情防控之间的矛盾。”东方体育副主任付勇表示。

  农贸市场活禽屠宰是否设置规范,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很多城市立法并未提出可操作的法规措施。条例在修改时重点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老百姓有需求。由于多方面原因,很多群众还不习惯购买白条禽,认为放养的活禽宰杀后食用才有营养。调研组了解到,因遂宁中心城区活禽屠宰点太少,一些农贸市场存在偷宰活禽现象。二是采用传统简易的方式屠宰活禽投资小,场地和设施简陋,屠宰时严重污染环境,容易传播疾病,群众意见大。三是按照防疫规定,新建规范的屠宰点投资大,收益小。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区域应当封闭隔离,有相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防疫技术人员等。

  如何做到既符合法律规定,不污染环境,不传播疾病,又能满足群众需求,市人大及常委会相关机构不回避矛盾,多次组织专题论证。学习借鉴江苏部分城市经验,贯彻疏堵结合的原则。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贸市场擅自设立活禽屠宰点,非法屠宰活禽。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

  (供稿:东方体育法工委 常逸宇 周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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