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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环评 妇女权益保护成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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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9-26 00:00:0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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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谢佳君)昨日上午,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蓉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妇女权益保障、节能减排、房地产宏观调控等问题受到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义方主持会议。
会议共进行了17项议题,其中包括听取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等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草案)》等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听取省政府东方体育我省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东方体育我省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报告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韩忠信、陈文光、刘子寿、钮小明、马开明、陶晞晦、李洪仁,秘书长杨启泉和委员共69人出席会议。
副省长魏宏、王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勤列席会议。省政协副主席苟建丽应邀列席会议。
3名全国人大代表、9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8名公民旁听了会议。
讨论热点·环评
环评专家不对评价结果负责
(记者 谢佳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三审稿)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综合规划、区域规划等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若专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昨日,这个问题成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的热点。
一审稿中规定“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审和三审稿中却删去了这项内容,这是什么原因?记者了解到,法制委员会讨论认为,专家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是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其论证和审查意见仅供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不应由其个人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三审稿删去了有关内容。
讨论热点·妇科检查
农村妇女疾病检查 建议政府买单
(记者 谢佳君)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三审稿)。参会委员对女性人大代表比例、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热点问题的意见基本一致。围绕“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是否应明确规定由谁买单,展开了热烈讨论。
三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检查”,在二审稿的基础上量化了农村妇女妇科检查的时间,但并未对检查的经费来源做出明确规定。熊继尧委员认为,基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考虑,检查费用应该由政府买单。
○相关新闻
征地不落实农民社保 一律不批
(记者 谢佳君)昨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大农业委员会作“东方体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追踪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认为我省用地正逐渐规范。
记者从会议获悉,今年10月1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对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土地征收,一律不予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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